经对饼干实物和销售发票等核实,消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快掌握到这样一个事实:2011年12月25日,市民黄某以5.5元的价格,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超市选购了500克产于浙江瑞安的“味丹”小包装散装饼干,小包装上标明的生产日期是2010年11月12日,保质期为10个月。很明显,消费者在购买时这饼干已经过了保质期。
现场调解中,消保人员明确告知:销售发票和实物上标明的品名、商品标号等相符,证实了消费者的投诉事实清楚;而作为销售方,既然对事实没有疑义,也就应该对此负责并作出适当的赔偿。在双方的协商调解中,由于销售商未能举证自己出售过期饼干出自疏忽而非故意,只得接受了消费者“以一赔十”的要求,当场作出了55元的赔付,并作了赔礼道歉。
江苏经济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