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庭上,原告喻晖表示,今年10月8日,他在超市购买了几百元钱的食品,回家后发现其中6包食品存在问题,“散装盼盼夹心面包的小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1年5月10日,保质期为6个月,但被告方重新在大包装上贴了标签,生产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,并且写着保质期到2012年4月4日。”喻晖说,这等于将实际有效日期往后推延了4个月又26天。
在喻晖购买的的东江鱼上,也存在类似问题。他认为,“根据食品安全法,标签不得含有虚假信息,被告方擅自改动保质期,误导欺骗消费者。”
对此,喻晖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返还购物款282.5元,并要求增加购货款10倍的赔偿金。
被告律师却辩称,散装食品外的大包装是透明的,原告在超市购买的食品时,能清晰地看到里面小包装的生产日期,“超市另外贴的标签不足以误导消费者”;超市在外包装上贴的新标签只是“价格标签”,至于价格标签为何又出现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,被告律师承认这确实有不妥,但是依照物价局规定标签必须包含的信息内容制定的。同时,他也表示目前超市正在改进和完善所贴标签上关于生产日期的问题。被告律师还称,原告不能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,也未造成原告任何损失,不予以十倍赔偿。
下午5点40分,庭审结束,法官决定改日宣判。
来源:潇湘晨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