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工易贸网讯 日前,从宜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,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),从2007年9月1日起,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,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。
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,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,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、卫生注册登记号、产品品名、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,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。
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为:水产品及其制品、畜禽、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、肠衣、蛋及蛋制品、食用动物油脂,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。大米、杂粮(豆类)、蔬莱及其制品、面粉及粮食制品、酱腌制品、花生、茶叶、可可、咖啡豆、麦芽、啤酒花、籽仁、干(坚)果和炒货类、植物油、油籽、调味晶、乳及乳制品、保健食品、酒、罐头、饮料、糖与糖果巧克力类、糕点饼干类、蜜饯、蜂产品、速冻小食品,食品添加剂。以上食品凡有销售包装,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;运输包装如为筐、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,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。
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食品企业,应提前做好前期工作,以确保出口产品顺利出口。